供水用水活動的違法行為舉報投訴
*設定依據: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和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的通知》《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損害破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危及供水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供水單位應根據自身的服務內容和標準,設置經營、維修服務網點,公開服務承諾,公布水質、水價,設立服務專線,建立用戶投訴受理、處理用戶投訴反饋等機制,并接受監(jiān)督。
第四十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內取水;
(二)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將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變更用水性質;
(三)繞過結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結算水表及其標識;
(五)擅自安裝、毀壞、盜取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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